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2〕8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培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关于车用燃料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1号)等3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培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通知》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车用燃料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培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部署,大力培植和创建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推动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善、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水平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危险化学品企业没有掌握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不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依然处在粗放管理阶段,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培植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通过一级企业的典型示范,引领各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准确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标准。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要正确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条件,有针对性地选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培植对象。选取的培植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安全生产基础好、管理水平高、设备设施先进、本质安全水平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是企业所在地区和行业领域公认的标杆企业,能够积极发挥安全管理示范引导作用。
三、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培植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推荐的基础上,选取1至3家企业作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培植对象。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在所属企业中选取1至2家作为培植对象,并征询培植对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意见。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确定一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培植对象后,应及时将企业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同时抄送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四、大力培植一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培植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调动本地区、本系统的人力、物力,大力支持培植对象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培植对象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申请条件后,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的规定,及时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申请达标评审。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及评审单位要根据有关培植对象的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和专家积极参与、指导和支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并切实把好申请达标企业的评审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安监管〔2012〕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没有规定有效期,但变更设计的,须重新审查。
三、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能否销售其产品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应当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工商部门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车用燃料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1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车用燃料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问题的请示》(黑安监发〔2012〕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
二、因甲醇汽油已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甲醇汽油实施重点监管,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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