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办〔2012〕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
为贯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47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要求,深入开展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标准和计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和《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豫安监管〔2011〕93号)等相关标准执行。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采用评审计分方式确定。依照相关标准评审,计分方法如下: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1),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M ——总分值;
Ki ——权重系数;
Mi ——各A级要素得分值;
n ——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Mi实 ——A级要素实得分值;
Mi满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关于评审单位申请
申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6.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程序文件清单;
7.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清单。
社会中介机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交评审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除提交本条第1、4、5、6、7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机构,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于4月23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
前期已在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评审单位,应对照《评审办法》,向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如果原有三级标准化评审机构已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再新增。
三、关于自评员管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1‰(不足100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企业开展自评工作时,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参加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标准化达标评审的企业,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指定评审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2.已开展HSE等体系认证的企业可对照评审标准,明确各级要素,充实并提交体系文件,标注标准化有关条款。评审单位可依据企业提交的体系文件、按照标准化评分方式开展工作。
3.加油站有隶属关系、统一管理的公司,可以由所隶属的公司以管理单元(县公司、管理片区等)为单位申请达标评审,管理单元的划分不应跨设区的市。
4.鼓励规模相近、危险级别相同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采取区域联合的方式申请达标评审,联合申请评审的企业不应跨县(区)。
5.对达标企业,评审单位应将其不符合项反馈企业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将整改情况报评审单位存档。
6.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书、诊断报告、自评报告和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应采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统一样式(见附件2-5)。
7.评审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内部审核报告和评审工作总结。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安监管三〔2009〕333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氯化石蜡、甲醛、甲醇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和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豫安监管三〔2010〕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A级要素权重系数
2.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3.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报告
4.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5.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